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⒒丢失车票的处理
  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。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(不能判明从列车始发站起)补收票价,核收手续费。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,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,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。退票核收退票费。
⒓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
  A.有下列行为时,除按规定补票,核收手续费以外,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%的票款:
  ⑴无票乘车时,补收自乘车站(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)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。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。
  ⑵持用伪造涂改的车票乘车时,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  ⑶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,按无票处理。
  ⑷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、铺位、座席时,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。
  ⑸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,补收全价票与半价票的差额。
  B.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,核收手续费:
  ⑴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。身高超过1.4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,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。
  ⑵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,只补收至前言停车站的票款。
  ⑶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。
  C.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:
  ⑴旅客未按票面指定的日期、车次乘车(含错后乘车2小时以内的)但乘坐票价相同的列车时,列车换发代用票;超过2小时均按失效处理。
  ⑵旅客所持车票日期、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;中转换乘或中途下车应签证的面未签证的应补签。补剪、补签只核收手续费,但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用补剪、补签。
⒔旅客要求退票时,按下列规定办理,核收退票费
  (一)在发站开车彰,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,退还全部票价。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。
  (二) 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,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。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票时,按本条第1项办理。
  (三) 旅客开始旅行行不能退票。但如因伤、病不能继续旅行时,经站、车证实,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。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,按起码程计算,同行人同样办理。
  (四) 退还带有“行”字戳迹的车票时,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。
  (五) 站台票售出不退。
⒕旅客携带品
  A .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。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和体积是:
儿童(含免费儿童)10千克,外交人员35千克,其他旅客20千克。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、宽、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。杜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;重不超过20千克。
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。
  B.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
  ⒈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;
  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;
  ⒊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(包括有恶臭等异味)的物品;
  ⒋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;
  ⒌规格或重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。

  C.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,限量携带下列物品:
  ⒈气体打火机5个,安全火柴20小盒。
  ⒉不超过20亳升指甲油、去光剂、染发剂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、冷烫精。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、发胶、卫生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。
  ⒊军人、武警、公安人员、民兵、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。
  ⒋初生雏20只。
  D.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:
  ⒈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;
  ⒉在车内或下车站,对超过免费重的物品,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。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、超大物品、动物,按该件全部重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
  ⒊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、限制运输的物品,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,按该件全部重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,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。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,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⒖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
  A.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,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、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(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)。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,核收手续费。
  B.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在站内、列车内寻衅滋事、扰乱公共秩序的人,站、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;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;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,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,运输合同即行终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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